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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1号),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郫县李三干杂经营部销售的泡野山椒、泡红椒、泡豇豆。2020年3月5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布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泡野山椒(抽样单编号: SC19510000687230483,购进日期:2019-7-15;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名称:泡红椒(抽样单编号: SC19510000687230484,购进日期:2019-7-15;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名称:泡豇豆(抽样单编号: SC19510000687230486,购进日期:2019-7-15;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119Z06013、ASHA119Z06014、ASHA119Z06016)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泡野山椒不合格食品5公斤,货值26元;已销售共计5公斤。泡红椒不合格食品8公斤,货值32元;已销售共计8公斤。泡豇豆不合格食品4公斤,货值18.4元;已销售共计4公斤。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所列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6日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经营者未落实索证索票义务,对采购的产品把关不严,未进行送检。针对经营者这种情况,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销售。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本文来源于互联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