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哲处长、各位委员:
大家下午好,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发布了《关于请就食品标签瑕疵认定研提意见的函》,函件要求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提认定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标签瑕疵”的具体意见建议,要求将具体意见于2月5日前反馈到法规司。为了充分发挥我委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专业优势,全面体现我委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严峻的大背景下,采用线上研讨的方式,召开“食品标签瑕疵认定研讨会”,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勇跃发言,积极探讨,希望通过本次研讨,最后写出一份科学、严谨、专业且兼具针对性、实践性、可操作性的“标签瑕疵认定”建议报告。
食品安全法是一个跨届边缘性法律,2008年的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快速催生了2009版食品安全法,该法的出台,虽然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时间短,有很多问题都没有考虑进去,食品安全虽有所改善,但食品安全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治理仍然存在不满情绪。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提出“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后,有关部门按照习主席的指标,对2009版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颁发了现行2015版食品安全法,该法第125条和第148条,分别采用处罚、赔偿的形式,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进行了调整,该法经过五年多的适用,食品安全乱象,特别是食品标签乱象得到了很好的管制,食品标签违法问题,越来越少,食品标签治理也和整个食品安全形式一样,整体向好,但也应当看到,食品安全立法和执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质量问题含混不清,大量与安全无关的质量问题、虚假宣传问题、标准编写技术问题写入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之中,从而导致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执法混乱。我们这次研讨会,就是要从不同法律适用的角度,厘清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
一、食品安全问题,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产品质量问题都是食品安全问题,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分。食品安全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这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通过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非食品安全问题,不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制对象,应当按照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进行行政处罚的标签,应当仅局限于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违法问题,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签标准的“非安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但在立法时,并没有考虑这一问题。如:产品等级标识问题、夸大质量描述问题、标识产品与实物等级品质不符问题、宣示虚假质量认证问题,这些都属于不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依据其它法律进行处罚。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瑕疵一词,指玉的疵病,喻微小的缺点,后泛指一切缺点。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中的标签瑕疵一词,从语句的表述上,应当是指一切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缺点或违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一切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缺点或违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中,不影响食品安全或者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这样分析,食品标签瑕疵,可以分成:处罚性瑕疵、责令改正性瑕疵、其它法律管辖的瑕疵三种。但司法实践中,“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何理解,也是个问题。标签瑕疵不属于产品的内在质量,人们不会食用标签,所以,标签不会直接产生食品安全问题,但标签会对消费者食与不食、食多食少产生影响,由于不应当食,而食了,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如:糖尿病人不应当食用高糖食品,由于标签误导,宣称低糖,糖尿病吃了,会病情加重;再如,小麦过敏的人,不应当食用含有小麦的产品,但标签的配料表少写了小麦,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过敏症状;一般来讲,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问题,都是与食品中的危害因素、营养因素、过敏源、食品不耐受四大问题有关,涉及到这四个问题的标识,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如隐瞒危害因素问题,比较常见的有:宣称无添加剂、无农药残留、无兽药残留;有关营养因素的有:违规低标或高标营养成分、营养成分表缺少、违规宣称无糖、低糖、低脂、低盐等;涉及到过敏和食品不耐受的,主要体现在配料表少写、不写配料问题。但是,有些问题,虽然不会直接产生食品安全问题,但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召回、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问责的问题,也应按照影响食品安全处理。如:食品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追溯码、识别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识。所谓的误导,就是指通过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显示错误的信息,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所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一定是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且这种错误的信息,足以让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定,买与不买,多买还是少买,吃与不吃,多吃还是少吃。误导按照是否涉及食品安全进行分类:应当分为非安全性误导(一般质量误导)和安全性误导。一般质量性误导,如顶级、最好、应标不标等级、错标等级、质量认证虚假、冒充品牌、假冒商标等,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罚。国家保护的动植物从动植物物种保护的角度,依据国家有关动植物保护法的规定,是严格禁止食用的,当然,有些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属于非食用药材,有些应当是食药同源的物质,但从动植物保护的角度没有确定为食药同源的物质。食品标签中标注有国家保护动植物配料的,不论标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一律移交动植物保护机关处理。除去前边所述影响食品安全、安全性误导、涉及产品质量、动植物保护之外,都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产生误导的瑕疵。这种瑕疵主要是违反标签编写标准的问题,如:字体字号问题、错别字问题、不利于销售问题(宣称有危害因素,实际没有)、度量衡单位标注非法定度量衡问题、在新旧企业标准内容不变情况下使用旧标准文号问题。各位委员,就标签瑕疵的认定问题,我就不再多说了,由于时间仓促,我谈这么几点,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的发言,不要受我的观点影响,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作者:张学明,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兼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主任,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